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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1 07:49:00 点击:

各科室:

为加强和规范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郧阳区人民医院 太和医疗集团郧阳分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活动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标采购工作。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标采购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领导、财务科及监审科负责人组成;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招标承办科室负责人担任,人员由财务科负责人、监审科负责人、招标经办人等组成。

第四条 每次招标开标活动,评标小组成员人数应为三人及以上,且为单数组成。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五条 医院招标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由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确定,参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六条  医院招标遵循以下程序:

(一)承办职能科室按照医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流程完善院内立项审批手续,并将审签齐全的《院内重大事项审签表》

(设备附技术参数、工程附工程方案、服务类附服务条款以及售后服务、质保要求、付款方式、项目联系人)交招标办。

(二)招标办依照相关规定对招标项目进行归类处理, 属于院内招标的项目及时组织院内招标活动,属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及时送往代理机构。

(三)医院评标活动由分管招标院领导主持,医院招标 采购小组办公室人员、项目承办科室分管领导、项目承办科室负责人参加,活动组织由招标办负责。评标小组一般由使用科室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审专家共 3 人或 5 人组成。项目涉及专业多、金额较大时,评标小组需增加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所有成员、项目使用科室专业部分职工代表参加。评标过程一般由资质审查、开标、唱标、议标、定标等 环节组成。

(四)评标活动结束,报经院长审签后,发放成交通知

书和成交公告。

   第七条 承办职能科室主要承担:

(一)确定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

(二)负责招标项目市场询价和论证

(三)负责确认《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参数、性能、售后服务条款。

(四)参于招标、开标 、评标等活动。

(五)负责投标单位资质审查。

(六)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落实招标项目的实施工作。

(七)负责组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招标办主要承担:

(一)负责接受、整理承办科室上报的招标申请资料。

(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三)及时向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推进情

况。

(四)负责与招标代理公司按洽协调并推进招标工作的

实施。

(五)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参与评标过程。

(六)负责招标工作场所、时间、参标人员的确定、协调和通知。

(七)负责招标过程的文案记录及归档资料收集、整理、管理。

第九条  监审科主要承担:

(一)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合法性以及确定供应商应提供的资质内容。

(二)监督招标活动全过程的合法、公正、公平性。

(三)监督招标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四)受理招标过程中的检举和投诉及调查处理。

第十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获取招议标信息。

(二)有权利要求评标小组对招标项目中有关问题予以说

明。

(三)参加开标会议。

(四)检举揭发招议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评标人员应当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关联的招标及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实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医院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活动无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追究相关人员相应 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招标真实情况者。

(二)泄露标底或者评标秘密者。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影响中标结果者。

(四)假公济私,接受投标人吃、请,索要好处,获取 不正当利益者。

第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无限期取消投标资格:

(一)弄虚作假、隐瞒投标真实情况者。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者。

(三)投标人勾结招标人员,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者。

(四)以不正当手段行贿拉拢招标工作人员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12 1 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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