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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职工医保门诊费用可以报销啦!

发布时间:2023-02-06 10:22:00 点击:

近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十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中表示,参保职工持电子医保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院就诊以后,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诊疗、购药等医疗费用,无需办理签约手续,就可以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给予报销。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定点医院发生门诊费用,在扣除自费项目费用、先行自付费用、起付标准(500元,且年度内仅扣除1次)以后,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由统筹基金分别按照 50%、65%、80% 的比例支付,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提高1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例如在职职工A在医院首次就诊产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400元,未达到起付标准,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报销;但当A第二次来院就诊产生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300元,因自付达到年度起付标准500元(400元+300元=700元),医保开始启动报销。按照报销比例计算,可以报销(700元-500元)×65%=130元;本年度内,A第三次及以后再定点医院就诊,不需要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直接按比例报销费用;A在本年度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达到最高限额时,不再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双通道”药品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控制,但是合并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仅限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累加到次年,不能转让他人使用;同时在住院治疗期间,不能享受门诊报销待遇。(医保办 尚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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