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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县人民医院 太和郧阳分院关于落实职工各类休假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25 16:06:00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充分调动在职各类员工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假、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职工病假、事假、婚产假、丧假及带薪年休假请假管理及相关待遇落实情况,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病假

(一)职工有病必须到本院或太和本部经专科医师诊治,如根据病情需要休息者,应由副高及以上职称医师出具病休证明,病休者须提前将病休证明交所在科室负责人或考勤登记员,科室要按规定上报考勤,并以书面形式向医院主管部门和分管院领导报告、备案。以免影响科室的安排。如无病休证明要求休息者,则按旷工处理。

(二)职工出差或休假在外因病不能按期回院者,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

(三)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由所在科室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由所在科室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由所在科室发放。

3.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单位负担的部分不予发放。

二、事假

(一)除病、产、婚、丧假外,因事必须请假的谓之事假,事假由本人申请,可酌情给予批准,但全年累计不超过十天。

(二)事假在三天以内,由所在科室批准,报人事、医务、护理、门诊等相关部门备案;四至十天以内,由所在科室提出具体意见,分管领导审批,相关部门备案。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扣除当天工资。

2.月工资总额除以当月实际工作日乘以当月请假天数。

三、婚假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二)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四)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婚假期间,享受在岗工资及各项待遇。

(七)除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外,还需向院办、工会(女工)备案。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章第37条规定:晚婚公民(女23周岁,男25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合计18天。

四、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七条规定: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五)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章第37条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七)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八)除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外,还需向院办、工会(女工)备案。

五、丧假

(一)职工本人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二)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 除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外,请假人所在科室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院工会、院办等部门。

 六、职工带薪年休假

(一) 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职工(含编制内职工、人事代理职工)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年休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落实。

(二)职工在年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基本工资标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各项津补贴发放; 所有职工年休假期间一律不享受奖金待遇。

(三)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每位员工申请年休假,休假时间由科主任、护士长初步认定,并报人事科核准。

(四)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顺延。

(五)外出进修培训人员年休假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事假累计超过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在职读研的;

6.个人受邀单位批准外出学习考察、学术交流超过两周以上的;7、累计旷工达3天以上的。

(七)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全年分段安排时间不超过两次。考虑医疗业务单位工作性质及具体情况,我院职工年休假原则上不考虑跨年度安排。

(八)各科室特别是临床医技科室应妥善处理业务工作与职工年休假的关系,应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员工本人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各项待遇。

(九)临床、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首席负责人年休假应妥善安排好工作,指定临时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和院长同意,并在院办、医务处、门诊部等相关部门备案;护理管理人员年休假须事先报护理部备案。高年资主治医师、副高及以上医务人员年休假须报医务科、门诊部等相关部门备案。各科室应加强员工年休假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进一步规范病事假的核准、报批和销假手续,并记录在案,以备查验。

(十)人事科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职工年休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负责处理职工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自2014年4月起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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