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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01 09:28:00 点击:

住院病历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病历复印或查阅的对象需提供资料:

1.患者本人

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

2.患者委托代理人

提供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委托书。

4.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

病历复印的内容:出院记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特殊检(特殊治疗)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体温单、医嘱单、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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